close
工商時報【基隆訊】
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親屬所支付護理之家生活照護費用,倘該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,為公立醫院、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╱所,或其他合法醫療院╱所,則該等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之醫療行為部分,可視為醫療院所醫療行為三馬達電動病床之延伸,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,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。
換言雲林電動床之,非屬醫療行為之生活照護費,則不得列報醫藥費列居家電動床價格舉扣除額。
該分局舉例說明,A君105年度支付甲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扶養親屬B君之醫藥費50,000元,另外加上照護費、伙食費、洗衣費等400,000元,合計全部費用450,000元,其中所支付照護費、伙食費、洗衣費400,000元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關於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。
故依照相關規定,A君於106年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僅可列舉扣除扶養親屬B君50,000元之醫藥費,而不得將已支付400,000元之「照護費、伙食費、洗衣費」列為醫藥費扣除。洽詢專線:0800-000-321。
57CA06D5CFF014B1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